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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规定的标准(计量法规定的标准有哪些)

2024-11-25 23:12:32 专题 19 作者:野路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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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览:

计量法中的计量标准

1、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2、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计量基准器具 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主要有四个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计量标准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计量标准器周检计划规定及时送检,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得使用。

6、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第三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2、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一般包括自评、现场审核、样品检验和报告评审等阶段。其中,自评阶段主要由计量单位自行进行,而其他阶段则由特定的考核组织进行。

3、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4、《办法》所称的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5、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六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6、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了各种货币计量单位的定义、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4、《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5、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1986年7月1日实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量基准的规定内容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际上或国家级别上确认并广泛采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的基本量或基本单位。

4、第六条 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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