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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2024-10-03 06:34:56 社会 42 作者:野路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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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览:

破产法解释(二)

法律主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解释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1、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2、法律主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5、破产法解释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法律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的认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确保社会和大众能够更加清楚的理解和认识《企业破产法》,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到本文一览。

如一个公司要破产,而之前在银行抵押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了一栋房屋,贷款500万,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用这栋房屋售卖之后进行了清偿,如果管理人请求撤销此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以购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已被《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所替代等理由,主张购房人没有取回权(见下文延伸阅读案例四)。

《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分析: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为具备破产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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